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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實務裁判具有司法造法之功能。對於法律保留有漏洞之時,尤其具有關鍵性之作用。1902年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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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實務裁判具有司法造法之功能。對於法律保留有漏洞之時,尤其具有關鍵性之作用。1902年法國公法巨擘 Maurice Hauriou 院長在「行政法研究序說」(Introduction à l’étude du droit administrative français)一文中即指出「在這個徹底立法化的時代,自律性的判例法可以填補法令的空白部分」,可實此說。裁判研究不僅在實務上、研究上具有重要性,對於學校學生的學習亦極為重要。

  國外法學院教學的課堂上,亦重視引進實務見解來輔助教學,如日本的判例百選、法國的重要判例選輯等;除了讓學生可以學習掌握實務見解之外,更可以藉由判例的內容,說明課堂上的重要概念。但需特別提出的是:這並不表示學生僅須學習國內法,而無須了解外國法。事實上,在看似「本國法」的外衣之下,其內涵仍深受外國法之影響。

  實務裁判的研究,不僅是對於內國法學向下紮根的工作,同時也提供在繼受外國法之後,對於外國法比較研究的題材。在學校學習的學生,在研讀實務裁判、教授們的裁判評析時,除了對於本國法的關懷之外,也應一併了解在教授們對於評析的文字背後,其所根據的外國學理依據為何,方為正鵠。~編輯部(*以上文章摘錄自《月旦裁判時報》No.5 編輯手札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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